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课程建设研究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课程建设研究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一个下设分支机构,是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者组成的课程建设研究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有关范围内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推进优质课程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丰富教与学模式,提升成员单位人才培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省内有关范围内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评选、推荐等;

(二)组织开展省内各类优质课程建设、评选,推动课程教学改革;

(三)提供线上线下平台展示各成员单位优质课程资源;

(四)形成成员单位间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专业资源和课程资源共享;

(五)建立成员单位间课程互选、课程互换、学分互认机制;

(六)通过专委会平台为社会成员提供课程和专业学习支持服务;

(七)开展成员单位的培训与交流;

(八)开展与国内外课程建设研究机构的合作交流与共建共享。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专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各单位或机构可推荐2-3名理事代表。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以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课程建设研究专委会成员的名义开展对外交流;

(二)监督和质询课程专委会的工作,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议案;

(三)参与专委会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四)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技术资料、行业报告等各项服务;

(五)使用专委会提供的教学资源;

(六)推荐理事会成员;

(七)自愿加入、退出专委会;

(八)其他符合专委会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分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维护专委会形象和合法权益,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承担和配合专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与会员单位共建、共享自身优势教学资源;

(四)主动保护会员单位、教师、学生的知识产权;

(五)根据理事会会议决定,按期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的加入:

(一)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自愿加入本会;

3. 履行会员义务;

4. 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课程研究并有一定影响。


(二)单位会员包括:

1.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

2. 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课程研究的省部级以上社会组织;

3. 省部级以上高等教育课程研究、管理、服务机构。


(三)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

3. 提请全体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理事代表的变更与会员单位的退出:

(一)理事代表的变更: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该理事单位应行文通知本会秘书处;新推荐接替理事代表人选,需经理事会审定认可;

(二)会员单位自动退出: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

(二)会员单位责令退出:严重违反专委会规定,造成恶劣后果,经理事会决定,责令退出;

(三)退出专委会的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正式协议;

(四)专委会会员退出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正式协议处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由各理事的代表组成。

全体理事会的主要职权范围是:制定和修订章程及管理规章;审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审批新成员的加入,终止成员的资格;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组织召开全体大会;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由各理事单位推荐提名,并经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秘书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派代表参与常务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是全体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

(四)向全体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聘请本会顾问和专家;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长由秘书处挂靠高校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该校主管教学的相关领导担任。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副理事长单位代表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挂靠高校,应由自愿为本会提供一定条件和服务的高校,向专委会提出申请,并经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课题研究、课程开发、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等若干个专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审核批准;工作组对理事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指导。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按照国家及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必须执行国家及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单位公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专委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成员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专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